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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冊商標必看!這6類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
在商標申請時,許多企業因不了解《商標法》規定導致被駁回。根據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十條、十一條,以下6類標志不得作為注冊商標使用:
一、法律明令禁止類
國家名稱、國旗、軍旗等國家標志
帶有民族歧視、欺騙性的標志(如貶低特定群體的文字)
國際組織名稱及標志
二、缺乏顯著性特征
商品通用名稱(如“手機”用于通訊設備)
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的詞匯(如“速冷”用于冰箱)
過于簡單的圖形、數字(如純色方塊、123)
三、特殊限制類
地理標志(如“西湖龍井”)、名人姓名需取得授權,宗教符號需謹慎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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